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
第五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