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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9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 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 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五、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各項資訊傳輸、交換處理方式。 六、災變備援措施。 七、其他跨行金融資訊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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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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