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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 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事先儘速通知其連線用戶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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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