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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7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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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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