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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第11條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1條
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
第八條
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
第九條
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
第五條
及
第六條
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
第八條
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第九條
交易之持續監控及前條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面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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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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