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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保險業應將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納為是否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考量因素。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受益人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經評估屬較高風險者,應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包括於給付保險金前,採取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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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第4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第10條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第11條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第3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第4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第5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重要…第7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第8條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第9條金融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社…第10條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第11條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第12條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對國…第13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第14條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第15條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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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