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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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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