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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第7條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7條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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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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