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第17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7條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使其通過或使其否決。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