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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第17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7條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使其通過或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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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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