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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9條

評議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評議委員會應即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金融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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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