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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5條

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同一原因事實,係指同一金融服務業者提供同一金融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金融消費者,並得共同請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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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