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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指定時,應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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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