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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條

評議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 評議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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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