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第6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條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第4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 第5條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