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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五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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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