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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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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