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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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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