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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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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