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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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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