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4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4條

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