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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10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與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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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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