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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1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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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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