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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三、銀行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四科辦事。 六、保險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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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