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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3條

有關重大金融制度、監理政策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重大措施,應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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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