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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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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