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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範本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監督及管理。 四、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之研擬及金融知識推廣教育之規劃。 五、受理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 六、本國銀行辦理政策性放款獎勵機制之研擬。 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八、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之融資租賃公司辦理廣告促銷、揭露契約重要內容、認識金融消費者等事項之監督及管理。 九、依洗錢防制法指定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監督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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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