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第11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1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及評估業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 一、創新實驗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或評估之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會議成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創新實驗申請人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五、主管機關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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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