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第10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0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