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第10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
第七條
第六款所稱其他需評估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規定,申請人為辦理創新實驗,排除適用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合理性。 二、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處理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事項等退場機制具妥適性。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具完整性。 四、創新實驗於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之必要時,已有合作夥伴及雙方合作關係。 五、創新實驗計畫具體,無明顯執行困難。 六、專業能力足以執行創新實驗計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