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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第11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 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 三、通知參與者之方式及時間。 四、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 五、與參與者之協商機制。 六、創新實驗所涉資金之結算、返還作業及其他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之處理。 七、創新實驗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終止或轉介機制。 八、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者,申請人應於實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 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處理參與者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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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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