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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補件完成者,或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符合本章所定之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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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