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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聲明事項: (一)辦理創新實驗與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符情形。 (二)法令遵循情形。 二、報告內容: (一)創新實驗計畫之辦理進度,包括申報日之實驗範圍、參與者人數、保護措施、參與者個人資料保護情形、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及暴險情形、招攬活動及其內容、預期效益之衡量與達成情形、疑似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等內容。 (二)資訊系統安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包括資訊作業及網路安全監控、防禦與應變處理、稽核軌跡留存機制及執行情形。 (三)主管機關要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四)其他申請人認為應報告主管機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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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