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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1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 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者。 六、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 七、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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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