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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 第16條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6條
金融科技創新者申請使用園區辦公空間及
第六條
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之流程、審查標準、使用期限、租金減免方式及使用規範等,由執行機構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則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執行機構評選前項申請,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之申請、變更或其他交議事項。審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園區之設置及營運等事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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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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