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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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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3條
除前條規定外,對於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金融機構、公司、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金融科技創新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設立之專責單位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金融法規諮詢。 二、輔導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之研發。 三、協助評估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之必要性。 四、協助輔導創新實驗申請案之相關準備。 五、不同發展階段之育成服務。 六、其他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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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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