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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順應國內外科技發展實務及趨勢,得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以利創新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市場或創新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市場提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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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