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第11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