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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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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
第九條
第一項及
第十條
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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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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