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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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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3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 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條
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一條
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申請人對於參與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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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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