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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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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