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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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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