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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113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二條
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違反
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三、違反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
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六、違反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
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違反
第一百零一條
準用
第十二條
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違反
第一百零一條
準用
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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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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