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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6條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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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