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51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