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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8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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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