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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7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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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