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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7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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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