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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1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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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