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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加速國內金融資訊作業自動化,以達成資訊互通、資源共享及提昇金融 服務品質之目標,特設置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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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