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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並促進金融資訊服務之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3-17・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加速國內金融資訊作業自動化,以達成資訊互通、資源共享及提昇金融 服務品質之目標,特設置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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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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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以 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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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基金會) 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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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金融機構捐贈之款項。 三、金融資訊服務收入。 四、投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收益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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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金融資訊設備及服務作業支出。 二、參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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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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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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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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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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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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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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