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5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5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一至三人,襄贊業務諮詢、 工程技術、法律等事項,由總經理聘請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