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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新臺幣行使辦法 第1條

為適應金門地區經濟情形,安定軍民生活,配合軍政需要,特依照中央銀 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印金門新台幣 在金門流通並釐訂金門新台幣行使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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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